为进一步强化辖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工作,从严落实租赁房屋主体责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切实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保障流动人口与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督促、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登记流动人口信息。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房屋承租人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六)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七)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六、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是全体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事关社会治安稳定,事关群众安居乐业。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在此倡导广大居民主动参与进来,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举报电话: 110
神农架林区公安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