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日期:2020-05-29 16:25:17 来源:林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 访问量:158

经统计核实,下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019年1月1日至今,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的用品用具等开展卫生检测,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现予公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这些单位应该主动开展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用品用具认真进行清洗消毒,进一步提高卫生质量,为顾客提供卫生安全舒适的旅居环境。

(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林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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